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在新生报到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报到情况书面报研究生院。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政治、业务、身体健康和报名资格等。具体程序和办法依照《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新生复查工作规定》执行。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前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复查不合格,不予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仍未康复者,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向学校申请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工作完成后学院将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请假或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注册期限为两周。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程序和办法依照《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报到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我校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校、院两级管理的体制。 由学科点所在学院负责管理,研究生院统一协调。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研究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九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所在学院备案。
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者,须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所在学院备案,原则上请事假不得超过一周。
确因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请假两周以上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后要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事假、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者应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者离校者,按旷课处理,并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研究生在请假外出期间,应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三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四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制六年。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为五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为八年。达到最高年限仍未毕业者,学校将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且论文工作满足学校和所在学院论文答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标准者可以提前毕业。
第十三条 在基本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完成学业的申请,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未按规定提交申请的按照肄业、结业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须采取考试的方式,非学位课程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实践环节、专题讨论、文献综述或其他研究型课程可以采用考查方式。公共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
考试均按百分制记分评定。考查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第十六条 成绩不合格的研究生,可跟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没有注册的研究生或所修课程缺勤课时数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考试和进行成绩评定,如已参加考试,成绩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审批,研究生院同意后,跨校修读课程,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申请修读单位须有与研究生本人专业相关的学科(领域)授权点。在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细则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
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且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进入论文工作之前,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中期考核,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如确需转学或转专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在校内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双方导师同意,经转出专业所在学院和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并对培养计划的相应调整提出具体方案,报研究生院批准。转专业只能在同一门类(类别)相关学科(领域)内进行;开题报告完成以后,不得转专业培养。具体程序按照《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二) 研究生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经双方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指导教师、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经同意后报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陕西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待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的;
(四)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
(五) 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
(六) 跨学科门类;
(七) 应予退学的;
(八) 其它无正当理由。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三)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要求休学或达到休学条件,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二)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
(三) 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 休学研究生的人事档案不迁出学校;
(五) 休学研究生在复学前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六)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均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 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三) 研究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下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复学的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制时限内。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休学的,需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院批准,一般时限为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一年,即休学创业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年。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学制时限内。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 在学期间硕士研究生有两门次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三门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两门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二) 中期考核不合格;
(三)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未完成学业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根据第三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学院网站公示 2 周,视作已通知本人。通知发出 2 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学院将拟处理意见提交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处理。
根据第三十条第(四)、(八)款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处理。因病退学的,还需校医院签署意见。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 由其生前所在学院提交拟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处理。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学习证明。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将退学决定书送交研究生本
人,无法联系本人或本人拒收的,学校将退学决定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 2 周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申诉规定》进
行申诉。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表现良好,未达到毕业要求,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硕士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且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博士研究生结业后,两年内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且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学习期满,成绩全部或部分合格,没有提交论文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原《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